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会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同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了解征收补偿基本程序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大概包括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和实施拆迁三个阶段。本文将围绕这三个阶段进行简要阐述。
一、征收决定阶段
征收决定是由政府评估、调查、讨论后作出的。并且只有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能作为征收补偿主体。但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分负责具体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草拟征收方案、组织评估、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具体工作)。征收决定中明确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方案等。征收决定一旦公示就代表征收正式开始。
二、征收补偿阶段
征收补偿阶段主要涉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两个方面。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般经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在符合补偿方案的前提下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协议明确具体补偿事宜。协议签订后,若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被征收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政府则会参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费金额、临时安置费金额、支付时间以及置换房屋具体信息等。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施拆迁阶段
实施拆迁阶段一般包括自行搬离政府拆除和强制搬离政府拆迁两种。自行搬离系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关于强制搬离,若补偿决定作出并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搬离的,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王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