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于2021年9月12日审议通过。细则第二条详细列出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12种表现形式。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
(二)出借人主张的借贷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三)涉及大额资金借贷,当事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
(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五)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提起或参加民间借贷纠纷的公证、仲裁或诉讼;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七)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诉辩不符合常理;
(八)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员对事实依据提出异议;
(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十一)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当事人之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十二)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三)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