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纠纷案件 二、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三、抚育费案件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五、赡养纠纷案件 六、债务纠纷案件 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九、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责任 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十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十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 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十三、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十四、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十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十六、房产案件 十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十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 19 )其他证据。
( 2 )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 5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 6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 7 )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 8 )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 10 )其他证据。
( 2 )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 3 )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 4 )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 5 )子女学习费用票据及有关证明;
( 6 )其他证据。
( 2 )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 3 )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 4 )其他证据。
( 2 )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 3 )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 4 )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 5 )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 6 )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时间或经催告的证据;
( 7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 8 )付款付息凭证;
( 9 )其他证据。
(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 3 )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 4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 5 )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 6 )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 7 )其他证据。
(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 3 )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购物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 4 )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 5 )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 6 )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 2 )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 3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 4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 5 )其他证据。
( 2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产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 3 )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 2 )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 3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 4 )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 5 )其他证据。
(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 5 )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 6 )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依据;
( 7 )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 8 )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 9 )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凭证;
( 10 )职工服务期规定的证明;
( 11 )其他证据。
(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 5 )出工人员名单;
( 6 )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 7 )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 8 )其他证据。
( 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 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 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 5 )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 6 )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 7 )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 8 )其他证据。
(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3 )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4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5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 3 )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 4 )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 5 )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 6 )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 7 )其他证据。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 3 )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 4 )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 5 )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 6 )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 7 )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 8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 9 )其他证据。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租赁许可证;
( 3 )房屋租赁合同;
( 4 )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 5 )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 6 )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 7 )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 8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 9 )其他证据。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租赁合同;
( 3 )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 4 )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 5 )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 6 )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 7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 5 )还款通知书;
( 6 )还款付息凭证;
( 7 )利息计算明细;
( 8 )利息计算的依据;
( 9 )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