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刑法分则中常见类型犯罪,在打击经济类型犯罪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参考的现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1〕8号),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比照2015年的司法解释,将立案标准中犯罪数额进行删除。笔者结合自身之前办理的同罪名案例,对该罪名在办案实践中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进行思考,并有了如下感悟: 一、 该罪名在修改后删除了入罪的数额标准,着重考虑上游犯罪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标准。 此改动对于律师工作是项利好。修改前该罪名对犯罪数额有着明确规定,一旦行为人掩饰隐瞒的犯罪收益及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后就硬性的入罪了,没有自由裁量及辩护脱罪空间。 修改后的入罪标准主要考虑到上游犯罪的性质及后果。上游犯罪若是常见类型的罪名,例如盗窃罪,就要看盗窃罪数额,盗窃物品种类或者造成后果。此种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有更大的辩护空间,更利于律师展开工作。 二,紧跟最高法检对此罪名的修改后的宗旨及步伐,在此基础上加紧跟承办案件人员的沟通,争取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各地法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标准问题,高检院对此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进行了深入研究,重点对能够有明确意见的问题予以解答。具体如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消了犯罪数额的限制,其立法本意在于加大对洗钱(赃物)犯罪的惩治力度,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较轻,行为人认罪、悔罪、协助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以上明确答复就给辩护律师指明了脱罪或相对不起诉的切入点。辩护律师可以从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退赃赔偿获得谅解的方面争取免处或者相对不起诉。 三,利用检察院现阶段听证方式进行不起诉的指标的利好,争取在检察院阶段就终止案件。 笔者日前成功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对不起诉的案例就是按照修正案答复意见中提及的要点,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正巧碰上检察院年末听证会指标,笔者就想利用此便利条件为自己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有了初步努力方向后,笔者就按照答复意见中明确的可以不起诉的要素,并积极争取到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谅解,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权利争取到所有法定减轻情节后,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检察院在举行听证会后决定对笔者当事人相对不起诉,案件取得了较为圆满结果。 《刑法》分则罪名繁多,各罪名根据社会发展也会出台各项指标答复意见,司法解释或修正案,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接触各项罪名时要穷尽最新现行法律法规,及时把握立法本意,结合相似情况的生效判例,与办案人员保持沟通,利用各机关政策性指标,综合各方面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及最好结果。 刑事辩护之路道阻且长,对律师各方面能力要求庞杂且严格,唯有修炼自身业务能力,心中怀有正义及职业道德才能行至长远,与君共勉!
作者:宋婧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