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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预约合同签订后是否能随意解除

发布时间:2025-08-14 15:50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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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为王某承揽的某蔬菜大棚项目提供钢筋、砌体等劳务清包服务,明确了单价、付款方式等合同内容,并规定双方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劳务清包合同》后,张某方可进场施工。

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双方约定:张某需向王某支付1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于张某进场当日返还;若张某未按期进场,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王某违约,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张某依约将保证金打入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王某亦向张某出具了收款收据。

2021年2月20日,张某带领5名工人抵达施工场地,王某却提出调低施工单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退场,并自行支付了5名工人当日的误工费。此后,张某要求王某返还1万元保证金,并支付2000元违约金,王某虽口头承诺返还,但一直未履行。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退还保证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一起预约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本约合同(即《劳务清包合同》),并确定了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张某为此交付了保证金,至此,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且审慎地履行各自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涉预约合同生效后,王某提出调低施工单价,此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致使双方未能如约订立本约合同,给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据此要求王某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预约合同的内涵和外延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向性协议,本身是一种独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为双方将来的交易行为提供初步框架和约束。

预约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双方在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愿;约定订立本约合同的具体时间和期限;确定本约合同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价格范围、履行方式等;约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

二、预约合同的成立、违约和损失赔偿范围认定

审判实践中评价预约合同是否成立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预约合同是交易阶段化的产物,广泛存在于复杂交易中,当事人希望将阶段化的谈判结果予以固定并赋予所达成的合意法律约束力,但同时保留对未达成一致的内容进行再次磋商的权利。只要当事人就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和标的达成一致,即可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除非当事人另外约定该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就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预约合同。此外,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预约合同,但为担保将来订立合同而交付了定金,也应认定当事人已经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达成合意,预约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如果当事人签订的意向书或备忘录等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有约定但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则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于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否须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个较难认定的问题。一般认为,即使存在预约合同,本约合同的订立仍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果预约合同中对本约合同的内容已经作出了约定,当事人应当审慎遵守;对于未约定的内容需要双方诚信磋商,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应当认定违反预约合同。

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基于预约合同的体系定位,不能简单以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作为赔偿标准,否则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就会变得没有意义。同样也不能仅以本约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赖利益作为赔偿标准,否则就可能架空预约合同制度。通常认为,在一方违反预约合同时,应当根据交易的成熟度在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间酌定损失赔偿的范围。

三、预约制度与缔约过失制度区别

由于预约制度与缔约过失制度均有保证“本约”有效签订的价值,因此审判实践中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责任产生阶段不同。预约是当事人对本约签订的事先安排,违反预约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对当事人在本约谈判过程中过失的一种事后评价。2.内容不同。违反预约的责任包含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化等条款,可以由当事人预先约定,而缔约过失责任更多的是一种法定制度设计,适用于本约签订的整个过程,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3.约束刚性不同。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较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格。预约合同可能已经对本约标的物、对价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对本约的期待利益已经固化,违约方一旦违约,守约方的期待和利益也随之丧失,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约束性更大,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范围内,即守约一方为缔约而付出的成本。

预约合同是法律承认的合同类型,签订合同时要秉持审慎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后要诚信履约,不要“出尔反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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