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信·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88条来源于《民法总则》第188条,仅作了一处标点符号的改动。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及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其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相较于《民法通则》第137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基础上,增加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