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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浩原创】骗取贷款罪,贷款合同是否有效?金融机构可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利息、违约金且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08 14:51 人气:


     

【基本案情】2014年3月,在案外人蒋祥晖的安排下,千业环保公司向天府银行锦江支行贷款3000万元,并以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担保。后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为光等单位和个人因涉嫌经济犯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已于2015年9月10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该刑事案件中,张磊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2.57亿元,涉嫌贷款诈骗罪;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贷款用途、伪造申贷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涉嫌合同诈骗罪;彭为光系千业环保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川刑终85号刑事裁定书最终认定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为光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参与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应予退赔。


在案涉经济纠纷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天府银行锦江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要求千业环保公司提前向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支付违约金,要求龙双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千业泉峰公司、彭为光、黄艳对千业环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四川省成都市中院一审以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了天府银行锦江支行的起诉。天府银行锦江支行随后上诉于四川省高院,此时该刑事案件已处于法院审理阶段,省高院以相同理由再次驳回了天府银行锦江支行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天府银行锦江支行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为光涉嫌刑事犯罪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川刑终85号刑事裁定,该刑事裁定认定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为光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参与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应予退赔。天府银行锦江支行作为该刑事案件确定的被害单位,其所受损失可在该案相关程序中获偿,故再次裁定驳回了天府银行锦江支行的再审申请。


【律师认为】在骗取贷款罪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故贷款合同应属无效。刑事判决书已经判令被告人通过退赃退赔的方式将贷款金额给到金融机构,且被告人不仅受到了自由刑还会受到罚金刑,对其处罚已属相当严厉,足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应当认为金融机构的相关损失已经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得到了弥补。故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勿论违约金,更不得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附相关文书案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成民初字第01460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终37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478号、(2018)川刑终85号刑事裁定书

笔者简介

曾香桔,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咨询服务1830226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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