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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浩分享】工程抵押权人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而言,是否属于民诉法第59条可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3-06-08 14:57 人气:
【裁判要旨】1.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事后救济程序,故应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提起第三人之诉的当事人是否属于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②是否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在建工程设立抵押后,抵押权人对该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如果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发生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该案件一旦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而且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同时覆盖二者的情况下,还会直接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抵押权人对于承包人和发包人间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所规定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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