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避免不了利息的约定,逾期利息的主张,随着市场贷款利率的变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不同时期、不同约定情形下的合法利息主张计算规则也会不同。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计算规则进行分析和总结如下:
一、借款利息的约定
(一)约定的有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可知,借款利息的主张以约定为准,但是约定的利息不能过高且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时则不能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约定的范围
借款利息如何约定才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失效]》(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可知,借款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约定低于24%部分才会获得支持,高于36%的部分属于违法利率将不会得到支持,约定在24%至36%部分的利息除非是对方已经归还之外不予支持。借款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率约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借款利息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可知,新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进行利息计算时应当看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以及借款期限:
1.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需要分段计息。
即其中2020年8月19日及以前的利息计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利率约定低于24%的利息可以依据约定计算,约定若高于24%的则最高支持24%。
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息计算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的相关规定,借款利息约定高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但是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时,计算2020年8月20日及以后的利息时,如果依据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则无法计算,因为合同成立时我国尚没有实施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LPR。故计算2020年8月20日及以后的利息时应依据起诉时的LPR标准。
2.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不需要分段计息。
利息计算全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借款利息约定高于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故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利息计算规则总结如下图:
三、逾期利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2021年1月1日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故通过以上规定可知,逾期利息的主张与借款期间的利息主张适用法律的计算规则类似,逾期利息的主张可以依据期内利息的计算规则适用,也可以单独依据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规则适用。结合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总结计算规则如下:
1.合同成立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其中借款到期日期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计算最高不超过24%;既未约定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成立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借款到期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借款返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计算不得超过起诉时4倍一年期LPR;既未约定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合同成立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 借款到期日期至借款返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计算不得超过起诉时4倍一年期LPR;既未约定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逾期利息计算规则总结如下图:
四、相关案例摘选
基本案情:
王玉明与朱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08民初36328号
裁判日期:2022.03.23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朱玉环向原告王玉明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630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朱玉环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王玉明与朱玉环系朋友关系,朱玉环因发展经营需要,向王玉明提出借款请求。2018年6月7日,王玉明(出借人)与朱玉环(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载明:借款人提出向出借人借款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双方约定该借款条件如下:一、借款周期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二、借款年利息为15%,三、利息结算,该借款期间利息结算按季度进行,即双方约定的利息结算周期为: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利息,在2018年9月15日结算;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利息,在2018年12月15日结算;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利息,在2019年4月13日与本金一同结算。如当期利息超过7日未进行偿还,则应支付利息并入本金开始计息,且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借款协议。四、本息偿还,1、双方约定于2019年4月13日将本金以及最后一批利息一并支付至出借人指定账户。2、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全额偿还本息,则,尚未偿还金额抵付借款人应支付剩余购房款,抵付剩余房款后仍有余款的,由借款人进行偿还或另行协商。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年6月8日,王玉明委托其侄女王季敏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汇给朱玉环15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朱玉环未偿还任何款项。
裁判宗旨:
本院认为,根据王玉明提举证据,可以确认王玉明与朱玉环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王玉明履行了出借义务,朱玉环应在借款期间届满前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王玉明要求朱玉环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王玉明与朱玉环约定的利息标准并未超出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上限,故本院对其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部分,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故应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原约定的标准计算,即按照年利率15%标准。故对于王玉明在起诉书的利息计算方法表中要求朱玉环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玉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玉明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利息为1 875 000元,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案件受理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借款合同成立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
1.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借条约定利率为15%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24%的上限。
2.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借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4倍一年期LPR。
3.关于逾期利率,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故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应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内利息标准计算,即按照年利率15%标准。
作者:刘丽萍律师